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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4-15 | 點閱數: 765

主旨:

轉知「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業經教育部 105 年 4 月 6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050036160B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4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41634 號函辦理。

二、旨揭設置基準摘要如下:

(一)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符合相關規定,但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難,經報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 2 條)。

(二)本基準施行前,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場地及設備優於本基準規定者,應維持既有規模(第 3 條)。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定有較本基準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4 條)。

三、旨揭設置基準全文逕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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