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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6-04-15 | 點閱數: 309

主旨:

請各校注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理賠時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近來,學校於意外事件發生後未注意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時效,恐損害學生等第三人權益。

二、依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三、請各校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填具出險通知書通知保險公司( 105 年度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提出理賠申請後,後續理賠文件之提供及協商、訴訟等,仍應注意時效,以免發生逾法定保險求償時效,造成無法理賠等情事。

四、請各校加強清查 104 年度以前申請理賠事件,其理賠程序是否完成。

五、理賠流程、應送理賠文件及相關保單條款等, 105 年度請至新光產物保險之校園公共意外網站專區 https://www.skinsurance.com.tw/School/參閱使用; 104 年度之前請至明台產物保險校園網站 https://mtplp.msig-mingtai.com.tw/web/參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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