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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5-16 | 點閱數: 282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5 月 9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50467537 號函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因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5 年 5 月 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901226 號函辦理。
二、教育人員之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 1 年,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究之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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