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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18 | 點閱數: 370

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請確實依公務員服務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4 年 5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1857 號函辦理。

二、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四、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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