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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1-17 | 點閱數: 287

主旨:轉知「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之 1 、第 32 條,業經教育部部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050131129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1 月 15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131129E 號函辦理。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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