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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7-12-22 | 點閱數: 325

主旨:函轉教育部關於公教人員依留職停薪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涉及「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1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166967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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