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之認定標準疑義。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113947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文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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