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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清池 - 學務組 | 2023-03-23 | 點閱數: 121

✱基於 COVID-19 疾病嚴重度下降,現行確診者 99%以上為輕症或無症狀個案,指揮中心經綜合評估疾病流行趨勢及國內醫療量能,並參考各國防治政策調整及諮詢專家後,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自本年 3 月 20 日(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
(一)臨床條件:發燒(≧ 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 14 日(含)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或死亡者。
(二)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3、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
(三)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四)疾病分類: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自 3 月 20 日起,相關防治措施調整說明如下:
(一)符合病例定義者經醫師通報後,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隔離治療/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期間因治療 COVID-19 所需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支應。
(二)確診者不會收到簡訊通知,亦不需於健康存摺或「COVID-19 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BBS 系統)回報個人以及接觸者資訊。另自 3 月 27 日零時起,所有由 BBS 系統發送之簡訊,其連結將失效。
(三)未符合病例定義之篩檢陽性民眾不強制隔離,建議「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已達 10 天(無需採檢)。自主健康管理指引修正如附件,將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該指引係建議性質,不具法律效果。

(四)廢止「自主防疫指引」,入境人員及確診者密切接觸者於入境/接觸後不需進行 7 天自主防疫。
(五)廢止「民眾快篩陽性後應注意事項及醫療院所評估、通報等相關流程」及「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

 

✱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 指引 112.03.20 實施
一、 適用 對象 及期間 :
(一) 未符合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病例定義之 SARS-CoV-2 篩檢陽性民眾 :自發病日或採檢日 (無症狀者適用 )起,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 10 天 (無需採檢 )。
(二) 非以呼吸道檢體快篩或 PCR 檢驗結果解除隔離治療 之確診 者:自解除隔離日起, 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 解除隔離日 已達 10 天 (無需採檢)。

二、 自主健康管理 期間 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 如您 為 65 歲以上長者、孕產婦、或有慢性病、免疫力低下或免疫不全病史等 具 重症風險 因子者 (註 請 於快篩陽性後 儘速 就醫 。如經 醫師評估 符合 COVID-19 口服抗病毒藥物建議適用對象,請遵照醫囑按時服藥。
(二) 有症狀時,建議在家中休息,並儘量避免非必要的外出。
(三) 外出時請全程正確佩戴口罩,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 (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 ),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之場所。
(四) 請勿 與他人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如聚餐、聚會、公眾集會或其他相類似的活動 。
(五) 請隨時注意自身健康狀況。若出現下列警示症狀時,請立即撥打 119 就醫,或由同住親友接送 (雙方全程佩戴口罩 )或自行前往 (如步行、自行駕 /騎車 )等方式 請勿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1 、 無發燒 (體溫 <38℃℃)之情形下,心跳 >100 次 /分鐘 。
2 、 喘或呼吸困難 (呼吸速率 >30 次 /分鐘,或血氧監測≦ 94%)。
3 、 持續胸痛或胸悶 。
4 、 意識不清 。
5 、 皮膚、嘴唇或指甲床發青 。
6 、 無法進食、喝水或服藥 。

7 、 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少。
8 、 收縮壓 <90mmHg 。
(六) 如須前往醫 療院所 陪病、探病、就醫或檢查,請遵守當時公布之醫療應變措施 或感染管制措施 。
三、 其他注意事項:
(一) 請維持手部衛生,例如用肥皂或其他清潔用品勤洗手。
(二) 注意儘量不要用手觸摸眼睛、鼻子及嘴巴,手部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請用肥皂澈底洗手。
(三) 當口罩沾到口鼻分泌物時,應立即更換並內摺丟進垃圾桶。
(四) 如需心理諮詢服務,可撥打 24 小時免付費 1925 安心專線。
(五) 同戶同住者日常生活請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落實佩戴口罩、遵守呼吸道衛生、勤洗手以加強執行手部衛生、保持良好衛生習慣。於篩檢陽性民眾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 避免 與其共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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