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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邱清池 - 學務組 | 2023-06-16 | 點閱數: 83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9 日署授疾字第 0960000892 號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自 96 年 10 月 15 日生效。茲將「屈公病」列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第二類傳染病。
屈公病是一種由屈公病毒所引起的急性傳染病,經由蚊子叮咬而傳播,最早在 1952 年從坦尚尼亞一位發燒病人的血清中分離出來。 屈公病的症狀與登革熱非常類似,但和登革熱與其他蚊子所傳播的傳染病不同的地方是,部分感染屈公病的病人會有持續數週的倦怠感,有些病患的關節會痛到無法行動,並持續數個月,因此「Chikungunya」在非洲的土著語言中,就是指「痛的將身體彎起來」。

本市仁德區成功里於 112 年 6 月 12 日確診首例本土登革熱病例(第一型),仁德區公所已成立區級防疫指揮中心,辦理事項如下:
1.有病媒蚊孳生源,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而未主動清除,經查核發現病媒蚊孳生源,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2.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動手清除孳生源,落實「巡、倒、清、刷」,市府將派員嚴格巡查,查獲孳生源孑孓即告發開罰。
3.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登革熱屬「疾病事件」、「法定傳染病」之乙級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進行校安通報。知悉教職員工生經醫師確診為登革熱感染案例時,務必依規定時限進行校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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