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104 年 9 月 25 日府人給字第 1040849595 號函
主旨:公務人員繳付退撫基金 5 年以上者,若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先行離職,嗣後其涉案情節確定且達相關法律所定應予免職或撤職條件而其權責機關無法予以依法免職或撤職時,其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不得併同發給政府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4 年 9 月 15 日部退三字第 10440180471 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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