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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2-03 | 點閱數: 451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3 年 12 月 1 日台內移字第 1030954857 號函辦理。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離職未滿 3 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及進入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由服務機關陳報本府,由本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3 星期前(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申請表應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1 星期前)送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3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由服務機關陳報本府,由本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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