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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5-12-16 | 點閱數: 298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12 月 15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1224524 號函

 

主旨:有關教師得否利用公餘時間赴港澳地區進修及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給予進修費用補助一案,請依教育部釋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15064 號函辦理。
二、教師申請公餘時間赴港澳地區進修,因現階段未限制公務人員不得赴港澳進行進修活動,爰比照公務人員現階段同意教師得赴港澳進修,惟學校宜審慎衡酌;至得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給予進修費用補助乙節,教師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進修,進修費用補助應以國內進修為原則。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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