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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訪客 - 人事室 | 2016-01-04 | 點閱數: 339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12 月 29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41186178 號函

 

主旨:有關本市所屬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處理方式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二、旨揭導師職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未滿 3 個月,所遺導師職務之代理順位:第一順位為正式教師,第二順位為代理教師,請學校依前述代理順位本權責辦理,免函報本局。
(二)教師兼任導師請假達 3 個月以上,若由代理教師兼任導師逕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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