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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會計 | 2019-03-07 | 點閱數: 274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之公開作業,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2 月 19 日核定簽案辦理。
二、按 107 年 12 月 13 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
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
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
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
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
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
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
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
定同意之補助。……」。
三、另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分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
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
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
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
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
不在此限。」、「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
公眾線上查詢。」違反者(含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依本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為落實資訊公開,避免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
反前開規定受裁罰,並利於釐清責任歸屬,務請就涉及本
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至第 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於補助
或交易之申請或投標文件內,一併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供申請人或投標人填寫,以利其依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並請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30 日內,將前揭身分關係及
補助或交易內容,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
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表」函報本府政風處
統一公開於該處網頁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以
供公眾線上查詢。
五、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
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公開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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