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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會計 | 2016-04-07 | 點閱數: 313

主旨:函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各縣市教師經臺閩介聘至高雄
市國中小學及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3 月 31 日高市教小字第 105318
65800 號函辦理。
二、高雄市規定專任輔導教師須服務滿 7 年,始得轉任其他科
別任教。
三、高雄市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之對象,未包含國立學校,故
經由臺閩介聘作業調至高雄市國立學校附屬國中小教師,
不得參加高雄市市內教師介聘。
四、 105 學年度國立餐旅大學附設餐旅高中(國中部),申請參
加臺閩介聘,請有意申請介聘至該校之教師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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