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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公告 | 2020-01-17 | 點閱數: 259

主旨:有關校(園)長、教師及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事宜,請符合資格者依說明洽詢教導處辦理。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08 學年度奬勵校(園)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及「臺南市 108 學年度奬勵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實施計畫」辦理。

二、認證獎勵方式:
(一)校(園)長、教師:
1、閩南語通過專業級認證( C2 等級);客語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原住民語通過中高級、高級、優級(薪傳級)認證,嘉獎 2 次。
2、閩南語通過中高級或高級認證( B2 或 C1 等級);客語通過初級或中級認證;原住民語通過初級、中級認證,嘉獎 1 次。
(二)國小學生:臺語通過 A1 級(基礎級)以上;客家語通過初級以上;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初級以上認證合格者,由學校給予獎狀乙紙。
(四)上開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部會與本市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合格證書為限,且同一級別敘獎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上開計畫敘獎者,請洽詢教導處。
(二)以上敘獎,教師部分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學生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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