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營事業 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 薪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9 年 6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90082037 號函辦 理。 二、旨揭規範涉及教師退撫權益,請儘速清查,並依前開補充 事項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至如有不符前述規範而已補 繳之情形,請服務學校函請基金管理會辦理退還原繳費用 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