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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會計 | 2016-05-09 | 點閱數: 266

您也許知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那麼,這個您也知道嗎?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記申誡二次以上處分。」不可不知的二三事-酒後不駕車」想了解更多請點閱https://goo.gl/kiFS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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