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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會計 | 2020-11-26 | 點閱數: 297

主旨:退休公教人員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
其月退休金支領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2 萬 5,000 元以下
者,其公教人員任職年資如未滿 15 年以上,不合依規定發
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查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前係依行政院歷年
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
項」辦理,以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
職)人員為發給對象,嗣於 102 年 9 月 5 日訂定「退休(伍)
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年慰發給辦
法),其發給對象包括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在 2 萬元以
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按,其月退休金(俸)基
準數額,自 103 年起調整為 2 萬 5,000 元迄今)。另行政院
105 年 9 月 8 日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161 號函及 106 年 7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502951 號函,就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
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之上開發給對象,亦有相同規定。
二、考量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支
(兼)領月退休金須任職滿 15 年以上。又現行「公務人員
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1 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 15 年,
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另查
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5 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資遣撫卹條例」第 32 條亦定有相同規定,爰審酌公教退休
法令制度設計之意旨,得依規定發給年終、三節慰問金及
子女教育補助之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係指公教人員
任職年資 15 年以上且支領月退休金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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