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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教務公告 | 2021-09-02 | 點閱數: 170

主旨:有關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
請查照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
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
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或其他
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復查銓敘部 110 年 8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1 號令及同
年月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2 號函略以,自 111 年 1 月 1 日
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
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

「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
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另該部歷次解釋與該令釋未合部
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並檢附該令函影本各 1
份)。
三、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係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
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
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 110 年 8 月 24 日令函規定計算;
本總處 105 年 10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7419 號函及歷次
(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四、又本案年資採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慰勞假補助費核
發等相關事宜,為使各機關人事機構人員能正確核計年
資,併請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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