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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會計 | 2023-08-17 | 點閱數: 46

主旨:本部 109 年 5 月 1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67175 號函有關學 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防疫期間喪假 核給事宜規定,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略以,喪假得分次申 請,並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二、復查旨揭本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略以,學校於 COVID-19 防疫 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 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 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給假。 三、現因 COVID-19 疫情逐漸趨緩,旨揭事宜請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本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 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給假。 (三)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 定辦理,本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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