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03
:::
蔡慶南 - 總務公告 | 2024-07-10 | 點閱數: 19

      市府業已完成第 2 次優良廠商甄選,獲選廠商分別為「賽斯新能源有限公司」,聯絡窗口請洽 07-9555737 分機 56 李品希小姐;「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聯絡窗口請洽 07-7513038 分機 611 鍾秉諺先生;「昱鼎能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絡窗口請洽 02-21621688 分機 56161 陳巧如小姐;聯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聯絡窗口請洽 07-3455123 林芷儀小姐;全盈光電有限公司,聯絡窗口請洽 07-3715050 張有宏先生。優良廠商自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之日起,將一定比例之售電收入回饋金,給付予申請人;屋頂型太陽光電回饋比例原則上不低於 10%、停車場型式之地面型太陽光電回饋比例原則上不低於 5%、風雨球場型式之地面型太陽光電回饋比例原則上不低於 0.5%。如遇特殊案場(如面積過狹...等),於雙方合意前提下,前述回饋金比例亦可適度彈性調整。

       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 年 8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314750 號及 95 年 8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31240 號二函所示:依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以支付「租金」為要件。所謂租金,依最高法院 46 年台上字第 519 號判例:「因使用租賃物而支付之對價,即為租金……」。本案如機關依契約收取費用,請查察是否屬廠商使用屋頂之租金,而為租賃契約。如本案係以「出租」方式辦理,非屬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不適用採購法規定,合先敘明。若貴單位於上述地點有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需求擬進行出租者,請優先洽詢上述優良廠商進行評估後簽約施作。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