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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會計 | 2016-10-24 | 點閱數: 254

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職前曾任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教保員年資,得否併計其休假年資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5 年 7 月 21 日桃教人字第 1050056784 號函。
二、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第 7 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之
教保服務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
假;其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復查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 3 條規定:「公
立幼兒園依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至第 6 項規定進用之教
保服務人員,其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
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
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
之規定:一、依教師法聘任者:教師請假規則。……。」
四、再查本部 105 年 2 月 1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001193 號函略
以,為鼓勵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並參酌本部 10

3 年 2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30013218 號函意旨,同意放
寬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
教師資格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
五、因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配
置人員,爰擬參酌上開函釋意旨,同意放寬公立幼兒園兼
任行政職務教師得併計其職前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公立
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年資辦理休假。
六、另本案係本部本於職權就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
法未規定事項所作之補充規定,應自補充規定下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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