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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會計 | 2016-12-16 | 點閱數: 231

主旨:貴府所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新進教師前任職於私校托兒
所及幼兒園期間之職前年資採計提敘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5 年 9 月 19 日府人力字第 1050192819 號函。
二、查教育部 79 年 7 月 27 日台( 79 )人字第 36184 號函第二項規
定略以,曾任私立托兒所保育員,任職當時已具幼稚園教
師資格者,其服務年資得否比照公立托兒所年資採計提敘
乙節,查教育部 79 年 5 月 15 日台( 79 )人字第 22064 號函規
定:「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
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
時,得每滿年提敘一級支薪…」,私立托兒所保育員轉任
公立幼稚園教師,如符合左列規定者,其服務年資得比照
上述規定採敘:(一)任職之私立托兒所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設立有案。(二)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三)任職私立托兒所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次查
教育部 85 年 4 月 13 日台( 85 )人(一)字第 85024230 號函
規定,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凡原規定受「本職最高薪」
限制者,均修正為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三、另查 89 年 3 月 23 日台(89)人(一)字第 89030086 號函規定:
「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
有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
,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上開規定所稱之教保人員
,依「托兒所設置辦法」之規定,係指教師及保育員,尚
不包括所長職務。
四、再查教育部 96 年 3 月 27 日台人(一)字第 0960041660 號函略
以,公立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幼稚園園長年資採計提
敘薪級疑義,依教育部 87 年 12 月 1 日台(87)人(一)字第 8713
6765 號函規定:「曾任公立幼稚園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公立
中小學教師,其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
相當且服務年資成績優良之幼教教師年資,得每滿一學年
度採計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私立幼稚園
合格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得予比照辦理。」據上,
公立幼稚園教師職前曾任公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園長,其
取得幼教教師證書後所任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年資
成績優良之幼稚園園長年資,得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
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五、依上述,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新進教師職前服務年資
得否採計分述如下:
(一)曾任私立托兒所教保人員及私立幼兒園教保員之服務年
資得否採計一節,上述人員於幼兒園改制後,依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職稱轉換為幼兒園教保員
,審酌各類型人員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條件,得依教
育部 79 年 7 月 27 日台( 79 )人字第 36184 號函釋辦理。
(二)曾任私立托兒所所長及該托兒所改制後之幼兒園園長服
務年資得否採計提敘一節,依「托兒所設置辦法」規定
,係教師及保育員,尚不包括所長職務,爰案內新進教
師職前擔任托兒所所長之年資應依上開教育部 89 年 3 月 2
3 日台(89)人(一)字第 89030086 號函釋規定辦理。又該
師擔任幼兒園園長,審酌其提敘薪級條件,並配合幼兒
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得參照教育部 87 年 12 月 1 日台(87)人
(一)字第 87136765 號函辦理。綜上,本案有關公立學校
附設幼兒園新進教師職前服務年資,請貴府依其進用性
質,參酌上開規定本權責辦理。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本署人事室 2016-11-2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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