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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會計 | 2016-01-19 | 點閱數: 2102

主旨:有關公立幼兒園教保員之代理人員支薪標準統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4 年 12 月 14 日新北教幼字第 1042387692 號函。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25 條規定:「…(
第 4 項)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
,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其服務、懲戒、考績、訓
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
、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 5 項) 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
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
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訂;其進用程序、考核及
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6 項)公
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本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
用及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另本部依據幼照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
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進用辦法),
進用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勞動基準法
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得繼續原契約。但原從事幼兒
教保服務之人員,未具本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
得繼續從事幼兒教保服務,幼兒園或學校應將其調整至適
當職務,仍不能勝任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

三、復依幼照法第 25 條第 7 項規定:「公立幼兒園之教保服務
人員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其假
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部依上開規定發
布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請假辦法)
,請假辦法第 8 條規定:「幼兒園應建立代理制度,於教保
服務人員請假時,由代理人員代理之,其職務代理及其相
關規定,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公立幼兒園
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另進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第 5 項)第四條第一項簽訂
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教保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
項支給基準表及其學歷,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第 6
項)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助理教保
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
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第 7 項)前二項人員薪
資之計算方式如下:一、執行職務期間三個月以上者,依
實際執行職務之月數,按月支給。但服務未滿整月部分,

按實際執行職務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
全月薪給總額除以三十日計算。二、執行職務期間未滿三
個月者,按實際執行職務之日數,按日支給;其每日計發
金額,依前款規定辦理,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
本工資。執行職務未滿一日者,按實際執行職務之時數,
按時支給;其每小時計發金額,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四、援上,幼照法施行後,公立幼兒園除教師外,教保員、助
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應依幼照法第 25 條第 5 項規定依勞動
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至改制後繼續於原公立幼兒園任用之
人員(含臨時人員、約聘僱人員、公務人員身分之教保員)
相關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同進
用方式之教保員其職務代理及相關規定各依其規定辦理,
統一訂定其代理人員薪資支給標準,與幼照法第 25 條、請
假辦法第 8 條及進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未符。另來
函所述貴市公立幼兒園臨時人員及公務人員身分之教保員
,其代理人員薪資標準分別依據「新北市各機關暨各區公
所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新北市所屬各機關學校聘
(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之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
,前開規定係貴市權管規定,請本權責卓處。
正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本部國教署國中小
組 2016-01-13
1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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