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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會計 | 2017-03-23 | 點閱數: 231

主旨: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
,請依立法院審查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18 項通案
決議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4
04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立法院決議略以,公務機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
,原可依法請領差旅費,為免浪費公帑並撙節開支,爰自
106 年起,現行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
,不得再向財團法人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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