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院 106 年 7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502951 號函修正退休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倘涉及依法受剝奪或減 少退離給與者,發放事宜補充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退休公教人員倘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 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 決,自該處分核定或判決確定日後之學期(以註冊日為基 準日)起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