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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暉 - 人事會計 | 2017-09-18 | 點閱數: 349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於請
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其調任後所餘請假日數
未達 1 個月,得併計其調任前請假期間達 1 個月以上,繼續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款規定,約聘僱
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9 月 7 日部銓三字第 10642
56367 號函辦理。
二、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
)規定,係為因應機關因特定事由造成人力短缺,為遂行
機關業務並避免影響考試用人而訂定。又考量各機關薦任
以下非主管職務人員,如暫離工作崗位期間長達 1 個月以
上,倘由現職人員代理其所遺業務,恐增加現職人員工作
而難以負荷,為利機關業務推行,爰規範現職人員有請假
等非出缺事由達 1 個月以上,且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
代理之情形時,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後,得依
職代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鑑於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如有連續請假達 1 個月
以上,且請假期間調任同機關不同職務,而調任後所餘請
假期間未達 1 個月者,以其職務雖有異動;惟仍屬同一現職
人員連續請假達 1 個月以上之情形,倘機關確實無法指定
現職人員代理其新任職務所遺業務,為應機關業務推行,
得併計其任不同職務期間之請假日數,繼續依職代注意事
項第 5 點第 2 款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正本: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臺南市政府各處(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副本: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017-09-12
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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