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政府機關因應災害防治、交通建設及公共安全等,有於公用財產設置相關設施之需求,特訂定市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規範。 二、本原則內容如下:「政府機關為設置防災、環保、交通、公安及政令宣導等設施,須使用本市市有公用財產,經管機關認定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報經本府核准者,以無償提供為原則。但使用場地舉辦活動者,則依管理機關所訂之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