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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陳曉貞 - 學務組 | 2017-01-05 | 點閱數: 60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143136A 號函轉教育部 105 年 12 月 1 日臺教學(二)字第 1050163836 號函辦理。
二、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5 款規定,體罰係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該注意事項第 42 點亦明定,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 14 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三、學校如有「家長向校長投訴」或「校長得知」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之事件,學校得依校內規定進行查察,並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
四、又依教育部國教署所訂「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學校教師有疑似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2 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察覺期: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 48 小時內,由校長邀集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等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2、前目調查小組由教師會、家長會及行政人員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調查時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意見。
3、調查期程以 14 日內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 30 日。
(二)評議期: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應於 5 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於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 10 日內,檢附教評會會議紀錄、具體事實表及相關資料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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