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12月27日環循永字第1136127558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公告正式實施後,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不得提供容量小於180毫升之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亦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供消費者自由取用,惟SPA、游泳池等附屬設備、服務設施、客房以外之經營設施則不在個人衛生用品管制範圍。↵
三、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已於「一次用源頭減量宣導網站」建置旅宿用品資料頁面,相關文宣資料均已上傳網站。
「一次用源頭減量宣導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