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辦理。
二、茲以我國人口結構改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爰為鼓勵生育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考量依人工生殖法及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業具備完善之醫療設備及專業醫療人力,是女性公務人員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得檢具健保特約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開立之醫療證明(包含醫院和診所層級);惟經上開治療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請延長病假者,仍須檢具銓敘部85年10月18日函規定之醫療證明(即具有完善醫療設備,與原公保特約醫院及公保聯合門診中心層級相當之健保特約醫院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證明為準據)。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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