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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9-04-23 | 點閱數: 340

為因應108年汛期來臨,人事行政總處業彙整各機關建議意見,檢討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如附檔)」,同時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說明二之(二)規定。

人事行政總處以差勤係屬機關之人事管理權限,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公教員工無論是否因修繕房屋導致受傷,應由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辦理,爰停止適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10月30日局考字第0980065345號函說明二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