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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5-15 | 點閱數: 361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5月9日總處給字第10800333141號函辦理。
二、自93年2月1日起,各機關(構)發給之兼任職務報酬應統一以「兼職費」名稱發給,不得另立名目擅自支給。查立法院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18項通案決議以,自106年起,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不得再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並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106年3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60040412號函轉知在案,先予敘明。
三、基此,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8,500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