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
部分規定
民國100年4月19日南市教小(一)字第1000286763號函發布
民國100年12月9日南市教小(一)字第1000888570號函修正
民國106年11月3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61130917號函修正
民國108年10月21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81210295號函修正
二、申請參加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現任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或本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含體育處、家庭教育中心、南瀛科學教育館)。
(二)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任用資格規定者。
八、計分方式:
(一) 甄選項目及比例:
1.資績評分:占百分之二十五。
2.筆試:占百分之二十五。
3.口試:占百分之二十五。
4.平時表現: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 成績計算:
1.依各甄選項目比例換算得分加總計分。
2.錄取人員,依甄選總成績高低決定之。
3.甄選成績相同時,依序以資績、筆試、口試、平時表現之成績較高者擇優錄取。
4.前開成績均同分時,由甄選小組決定之。
九、甄選合格者,一律參加當期儲訓,非有特殊事由,不得要求延訓。儲訓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但曾參加其他縣市校長甄選,並經國家教育研
究院儲訓合格者,自取得該合格證書起四年內免參加儲訓。
十二、行政實習:
(一)本局所屬學校教師經甄選合格者,自取得儲訓及格證書當年八月一日起,應至本局或所屬機關實習一學年,實習期間得參加校長遴選作業。
(二)非本局所屬學校教師,俟介聘至本市所屬學校後之當年八月一日起,應至本局或所屬機關實習一學年,實習期間得參加校長遴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