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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湘沂 - 人事 | 2026-03-26 | 點閱數: 94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3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6000548 號函辦理。

二、為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並維持公教制度一致性,爰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說明,並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有關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項所定「事、病假併計日數」所應扣除假別之日數,亦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另就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亦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身心調適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1150318教育部函-就身心調適假情形辦理教師成績考核.pdf
    1) 1150318教育部函-就身心調適假情形辦理教師成績考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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