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考績評核宣導案例(如附件),惠請對機關同仁加強宣導考績(成)之評定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4 條所稱之利益,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2 年 12 月 5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21089020 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 4 條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二、按本法第 4 條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考績(成)之評定因涉及獎金之發放與職等之陞遷,自屬本法第 4 條所稱利益,此有法務部 96 年 10 月 4 日法政決字第 0961114152 號函釋足資參照。
三、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爰請加強宣導避免同仁觸法致遭受高額裁罰。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肉
1、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肉。
2、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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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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