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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倩 - 榮譽榜 | 2019-09-24 | 點閱數: 863
  1.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3 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142740 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列為第三類傳染病(甲種)。 
  2. 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10081 號令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茲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修正為第二類傳染病。
  3.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9 日署授疾字第 0960000892 號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自 96 年 10 月 15 日生效。茲將「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列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第三類傳染病。
  4. 相關資訊連結:cdc.gov.tw/Disease/SubIndex/m3zdUk3u9GJVvddeSnhk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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