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防登革熱,請各單位落實定期「巡、倒、清、刷」,自 111 年 4 月 1 日起,本市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者,將處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二、旨揭公告已於本局門首公布欄張貼並刊登於本府官網市政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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