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請於 112 年 2 月 9 日(星期四)前將經費補助需求表紙本(核章)寄送至本局社教科,原始電子檔請寄至 jswen@mail.tainan.gov.tw ,檔名為:○○國小/中代表臺南市參加 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決賽經費補助需求表。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交通費:每 40 人補助 1 輛遊覽車往返參賽地,團體乙、丙組參賽地桃園市每輛車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9,600 元。惟人數不足 20 人不克承租遊覽車者,補助每位參賽者從學校至參賽地以臺鐵區間車來回票計。
(二)道具車費(僅限團體組):確有需求者方得申請,每部車補助 14,000 元。
(三)雜費:補助每位參賽者往返參賽地桃園市,每人補助 1 天 300 元。另,住宿是日每人補助雜費 80 元。
(四)住宿費:每人補助 400 元。
四、區間車票價起訖點計算方式,以離申請學校最近火車站為起點,以離比賽目的地最近火車站為迄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