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修讀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成本土語文專長加註之國小教師或分科登記之國中教師,或取得閩東語文教學合格證書,並積極擔任本土語文課程授課教師,發揮教師專才專用,提升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本局針對所轄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校長、編制內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及行政人員予以獎勵。
實施期程:自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止。 獎勵辦法:詳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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