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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子豪 - 校務 | 2019-08-19 | 點閱數: 709

一、為印製本市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獎狀中英對照內容,請報名組別為個人賽之參賽者,於網路報名時務必填寫英文姓名,有關英文姓名填報方式如附件二。
二、請各校於報名資料郵寄之信封背面右下角黏貼檢核表(如附件三),以利後續報名審核作業。
三、旨揭計畫主要修正部分如下,並請詳閱所附實施計畫:
(一)第玖條-四-A 組人數比例限制: A 組除全為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 1.2.3.4)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團隊中 A 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 1/3 ,或參加比賽之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 2/3 以上。 B 組僅能由非音樂班學生組成,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 A 組。
(二)第拾貳條-三-(十五):連續於 106 及 107 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別 A 或 B 組決賽特優者,依 108 學年度之參賽身份報名。
(三)第拾柒條-三-流通數額:團體項目比賽類組如分 AB 二組,惟任一組依序遞補仍未滿 2 隊,該組全國賽報名資格得留予同類別他組依序遞補,且遞補至同類別他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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