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係配合教育部 108 年 6 月 28 日所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本次修正之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三點,自 108 年 8 月 1 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三、檢送修正「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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