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09 年 4 月 1 日衛授家字第 1090700375 號函
(影附)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
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
院整備,對於 109 年 8 月 31 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
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之完成期限,於 109 年 4 月 1 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 109
年 10 月 31 日,本市社會局將以書面通知上開對象,並依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
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原證明繼續享有身權法所定
相關權益。
三、請貴單位特教業務承辦人轉知家長知悉並配合辦理。
節次 | 預約者 |
---|---|
早自修 | 未開放 |
第 1 節 | 未開放 |
第 2 節 | 未開放 |
第 3 節 | 未開放 |
第 4 節 | 未開放 |
午休 | 未開放 |
第 5 節 | 未開放 |
第 6 節 | 未開放 |
第 7 節 | 未開放 |
第 8 節 | 未開放 |
節次 | 預約者 |
---|---|
早自修 | 未開放 |
第 1 節 | 未開放 |
第 2 節 | 未開放 |
第 3 節 | 未開放 |
第 4 節 | 未開放 |
午休 | 未開放 |
第 5 節 | 未開放 |
第 6 節 | 未開放 |
第 7 節 | 未開放 |
第 8 節 | 未開放 |
節次 | 預約者 |
---|---|
早自修 | 未開放 |
第 1 節 | 未開放 |
第 2 節 | 未開放 |
第 3 節 | 未開放 |
第 4 節 | 未開放 |
午休 | 未開放 |
第 5 節 | 未開放 |
第 6 節 | 未開放 |
第 7 節 | 未開放 |
第 8 節 | 未開放 |
節次 | 預約者 |
---|---|
早自修 | 未開放 |
第 1 節 | 未開放 |
第 2 節 | 未開放 |
第 3 節 | 未開放 |
第 4 節 | 未開放 |
午休 | 未開放 |
第 5 節 | 未開放 |
第 6 節 | 未開放 |
第 7 節 | 未開放 |
第 8 節 | 未開放 |
節次 | 預約者 |
---|---|
早自修 | 未開放 |
第 1 節 | 未開放 |
第 2 節 | 未開放 |
第 3 節 | 未開放 |
第 4 節 | 未開放 |
午休 | 未開放 |
第 5 節 | 未開放 |
第 6 節 | 未開放 |
第 7 節 | 未開放 |
第 8 節 | 未開放 |
節次 | 預約者 |
---|---|
早自修 | 未開放 |
第 1 節 | 未開放 |
第 2 節 | 未開放 |
第 3 節 | 未開放 |
第 4 節 | 未開放 |
午休 | 未開放 |
第 5 節 | 未開放 |
第 6 節 | 未開放 |
第 7 節 | 未開放 |
第 8 節 | 未開放 |
節次 | 預約者 |
---|---|
早自修 | 未開放 |
第 1 節 | 未開放 |
第 2 節 | 未開放 |
第 3 節 | 未開放 |
第 4 節 | 未開放 |
午休 | 未開放 |
第 5 節 | 未開放 |
第 6 節 | 未開放 |
第 7 節 | 未開放 |
第 8 節 | 未開放 |
節次 | 預約者 |
---|---|
早自修 | 未開放 |
第 1 節 | 未開放 |
第 2 節 | 未開放 |
第 3 節 | 未開放 |
第 4 節 | 未開放 |
午休 | 未開放 |
第 5 節 | 未開放 |
第 6 節 | 未開放 |
第 7 節 | 未開放 |
第 8 節 | 未開放 |
節次 | 預約者 |
---|---|
早自修 | 未開放 |
第 1 節 | 未開放 |
第 2 節 | 未開放 |
第 3 節 | 未開放 |
第 4 節 | 未開放 |
午休 | 未開放 |
第 5 節 | 未開放 |
第 6 節 | 未開放 |
第 7 節 | 未開放 |
第 8 節 | 未開放 |
節次 | 預約者 |
---|---|
早自修 | 未開放 |
第 1 節 | 未開放 |
第 2 節 | 未開放 |
第 3 節 | 未開放 |
第 4 節 | 未開放 |
午休 | 未開放 |
第 5 節 | 未開放 |
第 6 節 | 未開放 |
第 7 節 | 未開放 |
第 8 節 | 未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