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0 月 2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130915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刻研議修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聽覺障礙鑑定基準,於修法確定前,請教師針對單側聽損學生(係指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以及未達前開辦法之聽覺障礙鑑定基準,致尚未取得本市特殊教育學生身分者),主動了解與協助單側聽損學童所需特殊教育需求(如調整教室座位、申請調頻輔具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