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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 教務處 | 2020-12-25 | 點閱數: 406

 

  1. 依照教育局公告170830號辦理。
  2. 109學年度有參加本土語言認證獲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校長、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通過者全額補助,未通過者半額補助。
  3. 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1.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2.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3.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惟查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未收取報名費用,爰不納入本案補助範圍。
  4. 請有通過的教師請於1/5()前洽教學組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