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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資料組長 - 輔導室 | 2022-01-25 | 點閱數: 29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 月 2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009288A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社會參與及休閒娛樂的權利,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參加社團活動時提供渠等所需之相關協助,俾以落實特殊教育法施行條例第 9 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之規定。」
三、請貴校於校內社團相關資料表件增加:障礙類別、所需協助等欄位,並指導身心障礙學生確實填寫。待社團名單確定後,將前開資料提供社團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以有效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參與社團活動時所需之相關協助。另請每學期檢討個別化教育計畫時,將前開協助或支持策略納入該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俾能確實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權益,及建立友善校園學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