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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9-07-10 | 點閱數: 848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6 月 28 日部退四字第 108481922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第 3 點: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為單身者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以下同)1 萬 5000 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月平均收入 2 萬 5000 元。
(二)第 6 點:調整照護金發給金額為單身者每節發給 2 萬 1600 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節發給 3 萬 7000 元。
三、因應前開修正放寬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提高照護金額, 108 年度中秋節及 109 年度照護金發放相關事宜,依銓敘部規定如下:
(一)108 年度年節照護金已核發有案之早期退休公教人員:中秋節無須重新提出證明文件並免予審核。此第(一)類人員 109 年度年節照護金,仍須依規定申請及審核。
(二)申請自 108 年度中秋節( 9 月 13 日)開始領取照護金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並經各機關覈實辦理初核後,再於本年 8 月 14 日前報府複核;惟考量早期退休公教人員已年邁並適逢制度新修正,放寬申請期限至本年 11 月 30 日前檢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即可發給中秋節照護金。此第(二)類人員 109 年度年節照護金之發給,無須再提出申請及審核。
1、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戶口名簿影本及 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1 份;惟申請有眷屬年節特別照護金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
2、有關 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節,貴機關可就符合前開規定之退休人員,主動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或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調閱財稅資料。
3、除上述申請人資料以外,請彙整填寫各機關(學校)年節照護金請領清冊。
四、銓敘部為使退休人員更快速了解本次修正要點及照護金申請方式,建置圖解懶人包及相關資訊,已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及該部 Facebook 粉絲專頁-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知多少,請各機關(學校)配合多加宣導及重新調查符合請領「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申請年節照護金」條件之退休人員,依規定審查並依限報府複核。
五、檢附「考試院令影本、修正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年節照護金請領清冊」、「銓敘部圖解懶人包」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