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2 年 8 月 9 日南市社助字第 1121003776 號函辦理。
二、濟助對象:
(一)家庭急難救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學生急難救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三)醫療急難救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其醫療費及看護費支應有困難者。
(四)其他特殊變故需急難救助但不符合上數項者,另以個案辦理。
符合條件且欲申請者,請洽學務處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