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10 月 15 日府人給字第 1081168806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0 月 4 日總處給字第 1080045018 號函辦理。 二、另約用二等以下現職人員得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支給報酬標準表備註欄第 4 點規定辦理,未達勞動基準法所訂最低基本工資者,以該法為給付標準。 三、檢附臺南市政府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各一份供參。